第一節 機電設備第一條:機械設備的安裝應符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檢驗規范》的有關規定;電氣設備的安裝與架設應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并執行本手冊的有關規定。第二條:機電設備安裝必須按設計圖紙、說明書施工。未經有關設計制造部門同意,不得任意修改。第三條:機電設備安裝工程中的基礎砌筑、灌漿、鋼結構的制造及裝配、焊接、起重、配管、隔熱、防腐和電氣裝置及配線等,除符合本章規定外,并應分別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第四條:機械的轉動帶、開式齒輪、電鋸、砂輪、接近于行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必須安設防護裝置。第五條:機電設備不得超銘牌使用和"帶病工作"。第六條:各型機械的安裝,機座必須穩固。放置移動式機械時,場地應平整結實,防止移動和傾倒。第七條:安裝機械時,不得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沒有經過技術負責人的批準,不得利用腳手架作起重機和滑輪的支架。第八條:各種機械監儀表(如電壓、電流、壓力、溫度等)和安全裝置(如制動機構、限位器、安全閥、閉鎖裝置、負荷指示器等)必須齊全、配套、靈敏可靠。第九條:施工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必須良好,布線應整齊,帶電的裸線必須裝于不能被觸及的處所。第十條:10KV及以下變壓器裝于地面時,一般應有0.5m的高臺。高臺周圍應裝柵欄,柵欄高度不低于1.7m,柵欄與變壓器外廊的距離不低于1m,并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第十一條:埋設的電纜應埋深0.5~1.0m,車輛通行地區應穿管保護,地面應設置明顯標示。架空敷設的電纜,應支綁牢固,其高度不低于2m,交通要道及車輛通行處不低于5m。第十二條: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及元件,均應選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第十三條:在易燃、易爆氣體的場所,電氣設備及線路應滿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及粉塵的場所,應滿足密封、防塵要求。第十四條:能夠散發大量熱量的電氣設備,如電熱器、碘鎢燈、長孤氙燈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安裝,必須時應采取隔離、隔熱措施。第十五條:連接電動機械的電氣回路,應設開關或插座,并應有保護裝置(如熔絲或自動空氣開關等)。移動或電動機械,應使用軟橡皮電纜,嚴禁一閘接多臺電動設備。第十六條:電動機械設備拆除后,不準留有可能帶電的電線和部件,否則必須將電源切斷,并且將線頭絕緣。第十七條:架空線路的路徑需選擇合理,避開易撞、易碰、潮濕場所及熱管道。第十八條:機電設備安裝完工,要交付使用前應按規定作試運轉。電氣裝置 一、一般規定第一條: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采用接地或接零保護。1、 接地保護: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接地保護。接地保護接至網上,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Ω。(在高土壤電阻率地區,應遵照當地供電部門的規定)2、 接零保護: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接零保護。第二條:在同一供電系統中,不得將一部分電氣設備接地,而將另一部分電氣設備接零。第三條:低壓供電線路的干線和分支線的終端,以及沿線每隔1km處的零線應重復接地;總配電盤及區域配電箱的零線和起重機軌道,均應重復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第四條:電氣設備每個接地點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嚴禁在一個接地線中串擋幾個接地點。第五條:在低壓線路裝置中,嚴禁利用大地作零線供電。不得借用機械本身金屬結構作工作零線。第六條:保護零線上不得串接(串聯)熔斷器或斷路設備。第七條: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取得當地供電部門頒發的電工合格證)或在其指導下進行安裝、維護和檢修工作。第八條:嚴禁帶電作業或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檢修電氣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開關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告牌。警告牌的掛、取應有專人負責。第九條:電氣裝置遇到跳閘時,不得強行合閘。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進行合閘。第十條:各種電閘箱內,應保持清潔,不得存放任何東西,并配備安全鎖。非本崗位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開箱合閘。工作完畢后,應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第十一條:電氣設備必須做好定期檢查工作,確保運行正常。保護整定值不得隨意更動。第十二條:電氣設備的額定工作電壓必須與電源電壓等級相符。第十三條:清洗電動機械時,不得將水沖到電氣設備上。第十四條:發生人身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后對觸電者作緊急救護。嚴禁在未切斷電源之前與觸電者接觸。二、變壓器(一)運行前的注意事項第一條:首次或停用半年以上的變壓器投運時,應先測量其絕緣電阻和作絕緣油的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第二條:變壓器的絕緣電阻應不低于產品出廠試驗數值的70%。35KV及以下的變壓器,在10~30℃的吸收比應不小于1.2。第三條:電壓為10KV,容量為800KVA及以下的變壓器。一次側可選用熔斷器保護。變壓器容量為100KVA及以上時,熔絲容量應為一次側額定電流的150~200%;在100KVA以下的,熔絲容量應為一次側額定電流的200~300%。二次側的控制和保護應配備可移式成套低壓配電柜。第四條:電壓在10KV及以下,容量不超過320KVA的變壓器,可以用隔離開關作空載投入或切除;帶荷變壓器的投入或切除必須使用油開關或負荷開關。第五條:注入變壓器的同牌號的絕緣油應做簡化試驗,不同牌號必須做混油試驗,合格后方可注入。第六條:施工現場使用的變壓器安裝在高于地面0.5m以上的基礎,周圍裝設高度不低于1.7m的安全護欄,四周掛上"止步!高壓危險"的醒目警告牌。(二)運行中的注意事項第七條:變壓器運行電壓的變動范圍內為額定電壓的±5%以內,其額定容量不變。第八條:變壓器周圍溫度在35℃時最大溫升不得超過60℃,上層油溫不得超過85℃。第九條:變壓器應在額定載荷以下運行,允許事故過載的數值和時間,應按當地供電部門規定的執行。第十條:變壓器外部檢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夜間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主要檢查項目有:1、 瓷套管應清潔,無裂紋與放電痕跡以及其它異常現象;2、 各部位無滲油、漏油現象;3、 油位在規定指示線內,油溫正常,油色透明;4、 接地良好,保護裝置和安全設施齊全可靠;5、 運行中無異響。第十一條:變壓器在運行中發現下列異常時,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停止變壓器運行,并報告有關部門。1、 強烈而不均勻的噪音和內部有火花爆炸聲;2、 上層油溫超過85℃,并繼續升高;3、 從油枕向外漏油;4、 防爆管破裂、噴油;5、 油色驟然劇變;6、 瓷套管上發現大裂紋或有閃絡現象;7、 油面降至最低限度。第十二條:變壓器著火時,應迅速拉開所有開關,同時打開放油門將油放入油池,并用二氧化碳、四氯化碳或"1211"滅火器進行滅火。第十三條:變壓器投入或退出運行時應遵守下列操作程序:先投入變壓器兩側的隔離開關然后投入高壓側油開關,向變壓器充電;再投入低壓側油開關或負荷開關,向低壓母線供電。退出時順序相反。三、10KV以下的配電裝置第一條:施工電源及高低壓配電裝置應設專職值班人員負責運行與維護,高壓巡視檢查工作不少于二人。(一)高壓配電裝置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第二條:每半年應進行一次停電檢修和清掃。作業時應按照第一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油開關的瓷套管應保證完好,油箱無滲漏,油位、油質正常,合閘指示器位置正確,傳動機構靈活可靠。應定期對觸頭的接觸情況,油質、三相合閘的同期性進行檢查。第四條:油開關經修理或停用后,在投入運行前應全面檢查,并在額定電壓下作合閘、跳閘操作各三次,其動作應正確可靠。第五條:隔離開關每季應檢查一次,瓷件應無裂紋及放電現象;接線柱和螺栓無松動;刀型開關無變形、損傷,接觸應嚴密等。三相隔離開關各相動觸頭應同時接觸,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第六條:避雷裝置在雷雨季節前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并測量接地電阻。雷電后應檢查閥型避雷器的瓷瓶、連接線和接地線是否完好。(二)低壓配電裝置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第七條:臨時電源和攜帶式手持電動工具或在高溫施工地區使用的電氣設備,應裝設觸(漏)電保護裝置,保護裝置應完整無損,動作靈敏。使用前必須按"試驗"按鈕,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第八條:低壓電氣設備和器材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0.5Ω。第九條:在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應采用防爆型低壓電器。在多灰塵和潮濕地區或易觸及人體的場所應采用封閉型低壓電器。第十條:各種熔斷器的熔點必須嚴格按規定合理選用,嚴禁用鐵絲、鋁絲等非專用熔絲代替。第十一條:施工現場的各種配電箱必須有專門的防雨設施,門、鎖齊全。配電箱底邊離地不得小于1.5m。第十二條:電動機械必須一機一閘控制。電源控制開關應設在機械設備附近處。第十三條:移動式機械的電源導線(或臨時電源)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俗稱橡皮軟線)其中必須有一根專用的接地(接零)線。電源導線不得直接綁扎在金屬架上。第十四條:架空導線的截面應滿足安全載流量及電壓損失的要求,鉭銅線不得小于6mm2;鋁線不得小于16mm2。導線與地面垂直距離應大于4.5m,與腳手架或建筑物的水平距離應大于3m。第十五條:移動式照明的電源的導線應采用橡皮銅芯軟電纜,絕緣良好并不得有接頭。燈具高度離地不得低于2.5m。第十六條:照明使用電壓等級要求:1、 一般現場為220V。2、 工作手燈、危險場所以及無防觸措施的移動或局部照明燈,必須采用36V。3、 在危險場所如工作面窄或特別潮濕或在金屬容器內進行作業時,照明電壓不得高于12V。4、 行燈變壓器嚴禁使用自耦式變壓器。第十七條:施工照明及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1、 大規模露天施工現場宜盡量采用大功率、高效能、便于集中管理,減少經常移動的投光照明設備。2、 照明電源的線路架設、安裝應遵照其它有關規定執行。3、 施工現場及作業地點,應有足夠的照明,主要通道應裝設路燈。4、 嚴禁私拉亂接電源,非電工不得從事電氣作業。5、 現場(臨時或永久)110V以上的照明線路必須絕緣良好,布線整齊且應相對固定,并經常檢查維修,照明燈懸掛高度應在2.5米以上,經常有車輛通過之處,懸掛高度不得小于5米。6、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地點、坑井、洞內和金屬容器內部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行燈必須帶有防護網罩。7、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照明設備必須采取防爆措施。8、 在腳手架安裝臨時照明線路時,竹木腳手架上應加設絕緣子,金屬腳手架上應設木橫擔。9、 電源線路不得破損,嚴禁裸露線芯、接觸潮濕地面,以及接近熱源和直接綁掛在金屬構件上。10、 嚴禁將電源線芯變成裸鉤掛在電源線路或電源開關上通電使用。11、 使用螺絲口燈頭時,零線應接在燈頭的絲扣上。12、 保險絲不得超過荷載容量的規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屬絲代替保險絲使用。13、 照明設備拆除后,不得留有帶電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時,則應切斷電源,線頭包以絕緣,固定于距地面2.5米以上的適當處。14、 臨時建筑物的照明線路應固定在絕緣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厘米,穿過墻壁時,應套絕緣管。15、 嚴禁在電線上掛曬衣服及其它物品。第十八條:工地配電箱電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電源總開關不得采用瓷底膠木刀型開關。4.5KW以上電動機不得用刀型開關直接起動,如用刀型開關作直接控制操作用電設備時,應在刀型開關出線側加裝瓷插入式熔斷器作保護,并用銅線將刀型開關內熔絲部分直連。第十九條:各種刀型開關的靜觸頭應接電源,動觸頭接負載。嚴禁倒接線。第二十條:接觸器、自動開關、磁力啟動器的可動部分,動作應靈活可靠、觸頭表面應平整,接觸緊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