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工業毒物液體、氣體及粉塵經過呼吸道、食道、皮膚等途經侵入人體,造成對人體的毒害,極易引起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為保證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必須做好有害、有毒氣體的防護工作。 第二條 凡存在有害有毒氣體的設備、容器、管道、閥門等,應保證其密閉性。 第三條 加強對設備的計劃檢修和定期檢查維護工作,消除跑、冒、滴、漏。 第四條 凡存在有害有毒氣體的崗位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 尤其加強工人經常操作活動的地點及泵房的通排風,保證有足量的新鮮空氣。 第五條 禁止隨便向空間、地面及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若生產確需排放,就應經領導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設備設置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第六條 進塔入罐作業須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應采取措施,設專人監護,必要時由氣防站人員監護。 第七條 職工應了解掌握本崗位、本工種接觸到各種毒物性質,中毒癥狀,預防中毒的措施及急救方法等。 第八條 氣體防護站應根據崗位有害物質的性質設置事故專用柜,配備事故用防護器材和個人用品,崗位上用防護器材。 第九條 每個職工都應學會防護器材的使用、維護保養方法。氣防站對職工進行氣體防護知識和器材使用的教育,并進行指導和檢查,確保防護器材安全可靠。 第十條 凡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腐蝕性物質和濃度大的粉塵時,除保護面部外,還應穿戴全身防護器材。 第十一條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運輸和貯存保管工作,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凡進入塔、罐、容器作業,必須嚴格辦理檢修證,動火許可證和進塔入罐證,經審批合格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 監護應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身體好的人員擔任。工作前必須了解工作性質,并對檢修人員指出安全要點,指導他們準備好長管式面具及有關防護器材,并佩戴好自用的防護器材。 第十四條 監護人員應檢查防護措施落實情況,內容包括: 1、與有毒氣體的隔絕情況(斷開,加堵盲板等); 2、置換分析情況; 3、溫度壓力情況; 4、架子走梯搭設情況; 5、安全帶、安全燈及其它防護器材準備情況; 6、消防用具、工具器具準備情況; 7、工作人員對安全措施的了解情況; 8、其它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工作中,被監護人感到身體不適或呼吸困難時,要離開工作地點才能脫下面罩。 第十六條 長管式面具空氣吸入點的選擇,必須考慮風向,離地面高度和周圍是否另有毒源。注意勿讓泥土、灰粒接觸長管入口。 第十七條 帶有毒有害氣體抽堵盲板時,無刺激性氣體壓力不得超過200毫米水柱,有刺激性氣體壓力不得超過50毫米水柱,溫度不得超過60℃。 第十八條 在進行能放出有毒氣體工作時,無關人員應離開一定距離,必要時監護人員可要求車間另派人把守毒區,以免造成與此項工作無關人員的中毒。 第十九條 監護人員必須根據情況,事先提醒工作人員不得用鐵器敲打有燃燒、爆炸危險的設備、管道,使用銅質工具或涂黃油的鐵質工具工作。 第二十條 在監護過程中,監護人不準離開工作崗位,應時刻注視被監護人情況,不得幫助被監護人工作而忘記自己的監護責任。 第二十一條 若被監護人發生了意外,監護人應首先給予迅速有力的搶救,同時召喚其它人,火速用電話通知衛生所。 第二十二條 被監護人違章和不聽指揮,監護人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向有關領導報告。若因某種原因不能按安全規程進行工作時,必須采取其它的可靠措施,經廠長同意,值班長自始至終在現場,監護人方能予以監護,否則有權拒絕。 第二十三條 一個監護人不能同時監護兩個工作點,也不能擔任多人工作的監護任務。三人以上的工作監護,應適當增加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 監護人不能擔任時間過長的監護工作,有病者不能勉強堅持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