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七年10月8日國度安全分娩監督計劃總局令第1四號頒布) 第1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規范安全分娩行政復議任務,打點行政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施行條例》,擬訂本規則。 第2條 百姓、法人或者此外結構認為安全分娩監督計劃部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分)的詳細行政舉動進擊其非法權柄,向安全分娩行政復議機關哀告行政復議,安全分娩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哀告,作出行政復經過議定議,實用本規則。 第3條 依法執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安全監管監察部分是安全分娩行政復議機關。安全分娩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任務的機構是本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以下簡稱安全分娩行政復議機構)。 安全分娩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率領、反對本機關行政復議機構依法打點行政復議變亂,并按照無關規則匱乏、設備專職行政復議人員,包管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任務任務相順應。 第四條 國度安全分娩監督計劃總局打點行政復議案件按照以下順序,統1受理,單干負責: (1)政策法例司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對行政復議哀告終止開端檢察,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議。對決議受理的,將檀案資料轉送相干業務司局分口接替; (2)相干業務司局收到檀案資料后,應當在30日內領會核實無關環境,提出處置懲罰見解; (3)政策法例司按照處置懲罰見解,在20日內制定行政復經過議定議書,提交本局負責人個體討論或者主管負責人核定; (四)本局負責人個體討論經由或者主管負責人應許后,政策法例司打造行政復經過議定議書,并送達哀告人、被哀告天時第3人。 國度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級及省級以下安全監管監察部分打點行政復議案件參照上述順序實行。第2章 行政復議范圍與統領 第5條 百姓、法人或者此外結構對安全監管監察部分作出的以下詳細行政舉動不服,可能哀告行政復議: (1)行政責罰決議; (2)行政強迫順序; (3)行政準許的更改、中斷、撤銷、撤回等決議; (四)認為符非法定條件,哀告安全監管監察部分打點準許證、資格證等行政準許手續,安全監管監察部分沒有依法打點的; (5)認為安全監管監察部分守法收費或者守法要求執行義務的; (6)認為安全監管監察部分此外詳細行政舉動進擊其非法權柄的。 第6條 百姓、法人或者此外結構認為安全監管監察部分的詳細行政舉動所按照的規則不非法,在對詳細行政舉動哀告行政復議時,可能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則1并提出檢察哀告。 第七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分作出的以上行政舉動,不屬于安全分娩行政復議范圍: (1)分娩安全變亂調查看護; (2)不具有強迫力的行政領導舉動和信訪回答舉動; (3)分娩安全變亂隱患認定; (四)公告靜態頒布; (5)法則、行政法例規則的非詳細行政舉動。 第八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分娩監督計劃部分作出的詳細行政舉動不服的,可能向上1級安全分娩監督計劃部分哀告行政復議,也可能向同級人民政府哀告行政復議。已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哀告,且同級人民政府已擔當理的,上1級安全分娩監督計劃部分不再受理。 對國度安全分娩監督計劃總局作出的詳細行政舉動不服的,向國度安全分娩監督計劃總局哀告行政復議。 第九條 對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作出的詳細行政舉動不服的,向該分局所附屬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哀告行政復議。 對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的詳細行政舉動不服的,向國度安全分娩監督計劃總局哀告行政復議。 對國度煤礦安全監察局作出的詳細行政舉動不服的,向國度煤礦安全監察局哀告行政復議。 第十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分構建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此外結構,未經法則、行政法例授權,對外以自己心里作出詳細行政舉動的,該安全監管監察部分為被哀告人。 第十1條 對安全監管監察部分依法寄托的機構,以寄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分心里作出的詳細行政舉動不服的,按照本規則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則哀告行政復議。 第十2條 對安全監管監察部分與無關部分共同作出的詳細行政舉動不服的,可能向其共同的上1級行政機關哀告行政復議。共同作出詳細行政舉動的安全監管監察部分與無關部分為共同被哀告人。 對國度安全分娩監督計劃總局與國務院此內部分共同作出的詳細行政舉動不服的,可能向國度安全分娩監督計劃總局或者共同作出詳細行政舉動的此外任何1個部分提起行政復議哀告,由作出詳細行政舉動的部分共同作出行政復經過議定議。 第十3條 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分按照法則、行政法例、規章規則,經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分準許作出詳細行政舉動的,準許機關為被哀告人。第3章 行政復議的哀告與受理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分作出詳細行政舉動,依法應當向無關百姓、法人或者此外結構送達法則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百姓、法人或者此外結構不曉得該詳細行政舉動。 安全監管監察部分作出的詳細行政舉動對百姓、法人或者此外結構的權利、義務大約產生有利影響的,應當示知其哀告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哀告期限。 第十5條 行政復議可能書面哀告,也可能當場設施哀告。書面哀告可能采納背后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法提出,并在行政復議哀告書中載明《行政復議法施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則的變亂。 當場設施哀告的,安全分娩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按照第1款規則的變亂,當場打造行政復議哀告筆錄交哀告人核查或者向哀告人宣讀,并由哀告人簽字確認。 第十6條 安全分娩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哀告之日起3日內對復議哀告是否合適以下條件終止開端檢察: (1)有分明的哀告天時被哀告人; (2)哀告人與詳細行政舉動有黑白關系; (3)有詳細的行政復議哀告和終究按照; (四)在法定哀告期限內提出; (5)屬于本規則第5條規則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哀告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七)此外行政復議機關還沒有受理同1行政復議哀告,人民法院還沒有受理同1主體就同1終究提起的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哀告錯列被哀告人的,安全分娩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示知哀告人更改被哀告人。 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哀告資料不完好或者表述不明白的,安全分娩行政復議機構可能自收到該行政復議哀告之日起5日內書面陳說哀告人補正。補正陳說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變亂和公道的補正期限。無正當因由過期不補正的,視為哀告人對峙行政復議哀告。補正哀告資料所用韶華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十九條 經開端檢察后,安全分娩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哀告之日起5日內按以下規則作出處置懲罰: (1)合適本規則第十6條規則的,予以受理,并制發行政復議受理決議書; (2)不合適本規則第十6條規則的,決議不予受理,并制發行政復議哀告不予受理決議書; (3)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示知哀告人向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