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防護裝備的門類品種繁多,波及面廣,正確選用是保證臨蓐者的保險與安康的條件。一九8九年我國頒布頒布了《休息防護用品選用規則》國家規范(GB 一1六5一-一九8九),為選用個人防護裝備供應了依照。懇求個人防護裝備應按如下準則選用。 (一)按照工作環境和實質來肯定作業類別選用個人防護用品 (2)按照國家無關法規配備個人防護裝備(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于2000年3月六日印發的《休息防護用品配備規范(試行)》)。 (3)應選購有臨蓐批準證、保險判定證的個人防護裝備。特種個人防護裝備已有保險帽、保險帶、保險網、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和過濾罐、焊接護目鏡和面罩、防進攻眼護具、阻燃防護服、防靜電工作服、防酸工作服、關心足趾保險鞋(皮保險鞋和膠面防砸保險靴)、防靜電鞋、導電鞋、耐酸堿鞋(靴)、絕緣皮鞋、高壓絕緣膠鞋、防刺穿鞋等產物實驗臨蓐批準證制。這些產物的臨蓐沒有批準證不得臨蓐,并且必需在產物上貼有“保險判定證”。當在選購時應查問是否有“兩證”,如沒有則是犯科產物,大約是品質不合適規范懇求的偽劣產物。 (4)對于操縱期限和報廢準則。個人防護裝備的操縱期限是由多方面成分肯定的,與作業場所環境環境、裝備操縱頻次、裝備自身段質等有親密干系。以某省廠礦企業發放保險帽為例,在冶金作業的軋鋼廠中的板坯作業是3六個月發一頂,而冷作工作則是48個月發一頂;而在煤炭作業、土建作業集體是24個月發一頂;在地質行業中的坑探工、安插工、鉆探工、采樣工是一2個月發一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