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 獎 懲 第九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